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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动植物检疫】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95号公告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我国允许进境的柠檬名称

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1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2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3 甜菜叶蝉(Neoaliturus tenellus

1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2 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

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出口前有哪些要求

一 果园管理

1 乌方应对所有柠檬果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有效控制,保持良好果园卫生状况及开展有害生物治理。应中方要求,乌方应提供相关记录,包括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化学药剂的成分、使用日期等信息。

2 输华柠檬需产自中乌双方共同批准的石榴螟非疫产区。乌方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原则建立非疫产区。乌方或授权人员须按照中方认可的方案进行石榴螟监测。监测时间从柠檬开花期到收获期。如果发生疫情,乌方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马上启动紧急预案,直到恢复非疫产区地位。在贸易开展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1年的监测记录。

3 果园必须对柑橘溃疡病菌、无花果蜡蚧、甜菜叶蝉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开展监测与有害生物防控。

二 包装厂管理

1 柠檬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须在乌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 通过加工、包装和消毒,确保柠檬不携带有害生物,不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和土壤。

3 为有效防止柑橘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感染,在加工过程中,对柠檬需要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

三 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 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并用英文标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包装好的柠檬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单独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 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四 出口前检疫

乌方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柠檬实施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进行。

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柠檬暂时停止出口中国,直至乌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此类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柠檬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乌方协商基础上,中方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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